您好!欢迎访问北京蓝铠科技有限公司网站!
始于2010年,专注信息网络搭建,信息安全产品生产与研发国家专利技术 达标有保障
全国咨询热线:400-608-6188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400-608-6188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5步法

作者:/ 浏览量: 时间:2022-03-07


1、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构成三要件包括秘密性、商业价值、保密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进行了清晰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认定标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同一性比对

同一性,即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的秘密点与涉案方案/产品要求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原告需证明涉案方案/产品和所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具有同一性。一般在实务中,法院会依据原告的申请或者在确有必要时进行同一性司法鉴定。
关于实质相同的证明,是否一定要在立案前提交同一性司法鉴定报告呢?小编认为不一定,在民事案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商业秘密鉴定应当以当事人委托为原则,法院委托为补充。


4、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对于客观行为的证明分两步进行:

1)证明侵权行为实施主体是被告;

2)证明涉嫌侵权人实施的具体不正当行为,如“申请专利”的披露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其中第一款、第二款均需要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而第三款第四款是由于披露或使用行为导致有责,总的来看,共有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获取”、“披露”、“使用”。


5、被告应该承担的责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目前法院在审理时根据不同的商业秘密类型进行损失的计算,对于获取和使用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参照专利权的计算方法: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法定赔偿。对于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按照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

具体法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第二款“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总的来说,法院在商业秘密的案件审理中遵循了“权属-客体-行为-赔偿”的逻辑。

而其中最为关键的几步,如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原告应该在立案前就准备好相关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因此这要求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确立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和严谨的合同审查等等日常法务工作。

来源:智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