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检查是保密工作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措施。依法对本地区、本系统的机关、单位进行保密检查,是各级保密局和保密工作机构的职责。其目的是:依据国家保密法规,了解被检查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保密法规的情况,提出改进与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以推动保密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服务。
二、保密检查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与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指导相结合,与服务相结合,与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相结合。
三、保密检查的对象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四、保密检查的内容
1、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是:党政领导是否结合业务工作把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是否确定有领导同志负责保密工作;保密工作是否每年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是否根据保密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管理保密工作;是否在主管或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方面做了实际工作;保密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人员是否明确职责任务并发挥了作用。
2、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是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是否了解自已主管的业务工作方面的保密情况,在领导业务工作时是否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能否自觉接受保密检查和监督;办公设施、环境是否具备保密条件。
3、保密规章制度建设。重点:是否依法确定了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具备可操作性。
4、保密宣传教育。重点是:保密宣传教育是否有计划和有落实的措施;是否与业务工作紧密联系;是否针对不同特点的涉密人员分层次、有重点的进行;通过保密宣传教育,有关人员对保密法规的理解程度和在从事业务工作中应用的能力。
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点: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结合业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各个环节制定和落实了具体的保密制度和防范措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保密要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处环境是否具备相应的保密条件,是否有必要的保密设备。
6、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管理。重点是: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在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各个环节的管理上是否有严格的手续和保密保障;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7、重大活动和项目保密工作。重点是:对涉及国家秘密或涉外的重大活动、项目是否制定了具备可操作性的专项保密规定;是否确定有领导同志负责保密工作;是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实施专项保密规定,并负责有关宣传和对外交流方面的保密审查;有关人员对于如何处理涉及保密的事项是否达到了应知、应会。
8、保密技术防范措施。重点是:涉密的电子设备、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是否符合保密要求,是否制定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9、泄密查处工作。重点是:对本机关、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查处和采取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对发生泄密事件的原因是否认真分析,总结教训,并采取实际措施堵塞了泄密漏洞。
10、保密检查工作。重点是:保密检查是否有计划和有落实的措施;对所属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保密法规、制度的情况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检查;对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检查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后提出的改进意见和要求,是否认真研究和采取了整改措施。
五、保密检查的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可以组织自查、互查和抽查。
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活动、项目的保密措施的可靠性,可进行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
六、保密检查的实施
1、保密检查由各级保密局、保密工作机构或会同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实施,要有领导同志负责。
2、保密检查前,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要认真研究确定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检查人员要熟悉有关保密法规、制度,了解被检查单位的保密范围。
3、保密检查中,检查人员应认真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查看有关文字材料,深入到涉及国家秘密较多的业务部门,接触不同层次的人员,实地了解情况。在保密检查中如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危及国家秘密安全的情况,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被检查单位的主管领导提出立即采取应急的整改措施的要求。
4、保密检查后,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要认真研究,对被检查单位的保密工作做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结论,并可采取评分的办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向被检查单位正式提出改进意见,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写出报告。
5、对认真接受保密检查和保密检查中发现的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保密局、保密工作机构和机关、单位应视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保密检查发现的泄密隐患、薄弱环节不予重视,不积极采取解决措施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批评,并视情向有关上级机关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