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保密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严格管理、提高整体防范能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市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区、县国家保密局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市、区、县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保密工作部门)。
市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工商行政、公安、国家安全、科技、新闻出版、统计、电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工作组织,确定专职或兼职保密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对本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建立保密制度,完善保密设施,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对其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及时变更密级或者解密。
第七条 国家机关、单位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在知悉泄密事件的24小时内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 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保密工作部门;
(二) 发现出售、收买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三) 发现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立即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并有权制止;
(四) 发现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有关机关、单位接到前款第(一)项所列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扩散,并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保密工作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