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拟确定“复合式”分类标准的可行性、实效性分析
从我国国家秘密产生的主要领域和层级看,国家秘密主要产生于政治、经济、外事、国防、科技等重要领域及其相关重点行业,且绝密、机密级国家秘密主要集中在中央国家机关、国家重点涉密科研院所、国有大型骨干军工集团及其直属重点科研生产企业这一层级。
相对而言,这5个重要领域的国家秘密与国家的安全利益关系更为密切,因而加强对其核心和重要涉密人员的管理应当是保密管理的重中之重。
因此,在研究确定涉密人员的分类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一实际,既要考虑“类”,也应考虑“别”,只有把国家秘密产生的领域及行业、层级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分类才更有针对性、实效性,才更有利于加强对核心、重要涉密人员的管理,也才能真正实现分类的目的。
鉴于此,笔者认为,确定涉密人员的分类标准,应当选择以涉密人员所处的工作领域为主,以产生国家秘密的层级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为辅的“一主两辅”的复合式分类标准,即:单位层级+涉密等级+工作领域。
若把中央、省、市、县(区)4个行政层级分为甲、乙、丙、丁4个级次,把核心、重要、一般涉密人员分为一、二、三3个等级,把工作领域主要限定在政治、经济、科技、外交外事、国防军事5个重要领域,其他领域均列入综合类,且分别对应为ABCDEZ,则涉密人员就可划分为“四级三等六类”,具体为6大类、72个类别,这样各层、各级、各类所有涉密人员就能较好地“对号入座”。
如,在中央国家部委工作的核心涉密人员,就可归入“甲级一等A类”;在国家科技管理部门直属或所属的涉密科研院所直接从事涉密科研工作的重要涉密人员,就可归入“甲级二等C类”;在省属机关单位从事各类管理工作的重要涉密人员,在市属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经济工作的一般涉密人员,就可分别列入“乙级二等A类”和“丙级三等B类”,在省直其他领域工作的重要涉密人员均可列入“乙级二等Z类”等。当然,重要工作领域的确定不一定仅限定在上述5个领域。
以此作为涉密人员的分类标准,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标准唯一,清晰明确。所有涉密人员,无论是其工作单位的属地、属性,还是其工作性质和涉密等级,其所在工作单位都可以归入相应的工作领域,而“工作领域”又是完全可以准确认定的。这样各级各类涉密人员都能够“对号入座”,做到不疏不漏。
二是相对独立,避免重复。上述工作领域的划分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延用至今的划分惯例,所有法规或其他正式规范性文件、领导讲话都是这样使用的,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是重点突出,易于管理。据此标准很容易判断出哪些涉密人员属于保密管理的重点。很显然,在5个重点领域工作的“乙级二等以上”,以及在其他领域工作的“乙级一等以上”涉密人员就是保密管理应关注的重点对象。即应当列入重点管理的涉密人员为22个类别,约占涉密人员总类别的30%。
当然,以此划分也有不足之处,主要是对除5个重点领域之外其他工作领域的各等级涉密人员,难以做到很精确的“对号入座”。但这并不影响对非重点领域各级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从操作层面上看,也是切实可行的。
来源:国家保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