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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的复合式分类标准(二)

作者:/ 浏览量: 时间:2022-03-14

确定单一分类标准的可行性和实效性分析

 

对涉密人员单一的分类标准有很多,如依据其工作领域、所处行业、所在单位的行政层级、工作性质、涉密程度等进行分类。但在这众多分类标准中,能否选定其中某单一标准呢?

若按工作性质分类,在国家重点涉密科研生产单位,单位主要领导人肯定是涉密人员,他既可以作为管理者又同时可能是具体涉密任务、课题的实际承担者或参与者,他应当归入管理类还是科研类呢?有的党政机关是专门从事法规和政策研究的,其中不乏高涉密内容,相关领导和研究人员又当如何分类?

若按隶属系统分类,公安、安全机关既可以归为政府系统、又可以列入政法系统;船舶建造企业,既可以归入重工机械制造系统,又可以列入军工科研生产系统;雷达研制单位,其产品既可以军用也可以民用,是应该归入无线电设备制造系统,还是列入国防军工科研生产系统,诸类相关涉密人员又应该如何划分?

若按行政职务或职级分类,由于工作性质不同,一般来说,涉密领导干部要比一般干部、普通涉密人员知密多且密级高,但未必有直接从事某一涉密事项研究的低职级人员知密程度深。因而也就不能断定,涉密高官就比涉密低官更重要。这样的分类缺乏实际意义。

若按知悉程度分类,按现行有关规章规定,知悉绝密、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应分别确定为核心、重要、一般涉密人员。

但在实际工作中,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核心涉密人员,往往也都是同时知悉该领域机密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一般或重要涉密人员,也会因种种原因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地知悉本工作领域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若以此为分类标准,每位涉密人员的知悉度是很难准确把握的,而且,所产生绝密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领域行业和层级也没有得到具体体现。因此,这样的分类也没有实际意义。

这样看来,以上任一单项分类标准,都各有缺陷,难以实现管理初衷,因而均不宜单独成为涉密人员的分类标准。